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双柏县司法局行政执法事项清单(行政处罚类)

索引号:sbxsfj -/2022-0831006 公文目录:行政执法事项清单 发文日期:2022年08月31日 文章来源: 文  号: 成文日期:

序号

行使主体

(责任主体)

职权名称

设定依据

责任事项

追责情形

追责依据

监督方式

救济途径

备注

1

双柏县司法局

对律师事务所拒绝法律援助机构的指派,不安排本所律师办理法律援助案件的处罚

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援助条例》(二○○三年七月二十一日国务院令第385号)

第二十七条:律师事务所拒绝法律援助机构的指派,不安排本所律师办理法律援助案件的,由司法行政部门给予警告、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给予1个月以上3个月以下停业整顿的处罚。

1.案前审查:对案件来源进行立案前审查,确认其是否符合立案条件;

2.立案:对初步判定有违法行为的法律援助机构,填写《立案审批表》,报领导审批;

3.调查取证:展开调查和取证,填写 《 调查笔录 》 ,并请被调查人签名(在调查取证时,应由 2 名以上执法人员参加,并向当事人出示有效的行政执法证件);

4.告知并听取意见:向当事人告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其所享有的权利,允许当事人的陈述和辩解.对给予停止执业、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还应在作出处罚决定前告知当事人享有听证权;

5.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由承办人员提出处理意见,填写《处理审批表》,报领导审批。处罚决定作出后,填写《行政处罚决定书》,加盖印章。对已构成犯罪的,还应移送司法机关;

6.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

7.执行:对拒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填写《强制执行申请书》,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8.结案:填写《结案报告》、立卷归档;

9.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应履行的责任。

地方性法规:《云南省法律援助条例》

第三十三条:司法行政部门工作人员、法律援助机构、法律服务机构及法律援助人员在法律援助活动中有违反有关法律、法规和本条例规定的,由司法行政部门依法给予处分或者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公证处、基层法律服务所、司法鉴定机构及公证员、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司法鉴定人员违反本条例规定的,参照国务院《法律援助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二十八条的规定给予处罚。

地方性法规:《云南省法律援助条例》(2010年3月26日云南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通过)第三十三条;

其他责任详见“共性责任”部分。

1.电话投诉:县政府热线0878-12345;县纪委县监察委0878-12388;县政务服务局0878-7711961;双柏县纪委、监委派驻县司法局纪检监察组0878-7711516。 2.信函投诉:双柏县纪委、监委派驻县司法局纪检监察组,通讯地址:双柏县妥甸镇光明路26号双柏县司法局业务楼五楼。邮编:675100;电子邮箱:zfbjjz2020@126.com。

当事人对司法行政机关所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可以自知道该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双柏县人民政府或楚雄州司法局提出行政复议,也可以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作出该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

双柏县司法局

对律师无正当理由拒绝接受、擅自终止法律援助案件的处罚

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援助条例》(二○○三年七月二十一日国务院令第385号)

第二十八条:律师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司法行政部门给予警告、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给予1个月以上3个月以下停止执业的处罚:

(一)无正当理由拒绝接受、擅自终止法律援助案件的;

1.案前审查:对案件来源进行立案前审查,确认其是否符合立案条件;

2.立案:对初步判定有违法行为的法律援助机构,填写《立案审批表》,报领导审批;

3.调查取证:展开调查和取证,填写 《 调查笔录 》 ,并请被调查人签名(在调查取证时,应由 2 名以上执法人员参加,并向当事人出示有效的行政执法证件);

4.告知并听取意见:向当事人告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其所享有的权利,允许当事人的陈述和辩解.对给予停止执业、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还应在作出处罚决定前告知当事人享有听证权;

5.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由承办人员提出处理意见,填写《处理审批表》,报领导审批。处罚决定作出后,填写《行政处罚决定书》,加盖印章。对已构成犯罪的,还应移送司法机关;

6.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

7.执行:对拒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填写《强制执行申请书》,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8.结案:填写《结案报告》、立卷归档;

9.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应履行的责任。

地方性法规:《云南省法律援助条例》

第三十三条司法行政部门工作人员、法律援助机构、法律服务机构及法律援助人员在法律援助活动中有违反有关法律、法规和本条例规定的,由司法行政部门依法给予处分或者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公证处、基层法律服务所、司法鉴定机构及公证员、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司法鉴定人员违反本条例规定的,参照国务院《法律援助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二十八条的规定给予处罚。

地方性法规:《云南省法律援助条例》(2010年3月26日云南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通过)第三十三条;

其他责任详见“共性责任”部分。

1.电话投诉:县政府热线0878-12345;县纪委县监察委0878-12388;县政务服务局0878-7711961;双柏县纪委、监委派驻县司法局纪检监察组0878-7711516。 2.信函投诉:双柏县纪委、监委派驻县司法局纪检监察组,通讯地址:双柏县妥甸镇光明路26号双柏县司法局业务楼五楼。邮编:675100;电子邮箱:zfbjjz2020@126.com。

当事人对司法行政机关所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可以自知道该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双柏县人民政府或楚雄州司法局提出行政复议,也可以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作出该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3

双柏县司法局

对律师办理法律援助案件收取财物的处罚

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援助条例》(二○○三年七月二十一日国务院令第385号)

第二十八条:律师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司法行政部门给予警告、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给予1个月以上3个月以下停止执业的处罚:

(二)办理法律援助案件收取财物的。

有前款第(二)项违法行为的,由司法行政部门责令退还违法所得的财物,可以并处所收财物价值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

1.案前审查:对案件来源进行立案前审查,确认其是否符合立案条件;

2.立案:对初步判定有违法行为的法律援助机构,填写《立案审批表》,报领导审批;

3.调查取证:展开调查和取证,填写 《 调查笔录 》 ,并请被调查人签名(在调查取证时,应由 2 名以上执法人员参加,并向当事人出示有效的行政执法证件);

4.告知并听取意见:向当事人告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其所享有的权利,允许当事人的陈述和辩解.对给予停止执业、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还应在作出处罚决定前告知当事人享有听证权;

5.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由承办人员提出处理意见,填写《处理审批表》,报领导审批。处罚决定作出后,填写《行政处罚决定书》,加盖印章。对已构成犯罪的,还应移送司法机关;

6.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

7.执行:对拒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填写《强制执行申请书》,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8.结案:填写《结案报告》、立卷归档;

9.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应履行的责任。

地方性法规:《云南省法律援助条例》

第三十三条:司法行政部门工作人员、法律援助机构、法律服务机构及法律援助人员在法律援助活动中有违反有关法律、法规和本条例规定的,由司法行政部门依法给予处分或者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公证处、基层法律服务所、司法鉴定机构及公证员、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司法鉴定人员违反本条例规定的,参照国务院《法律援助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二十八条的规定给予处罚。

地方性法规:《云南省法律援助条例》(2010年3月26日云南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通过)第三十三条;

其他责任详见“共性责任”部分。

1.电话投诉:县政府热线0878-12345;县纪委县监察委0878-12388;县政务服务局0878-7711961;双柏县纪委、监委派驻县司法局纪检监察组0878-7711516。 2.信函投诉:双柏县纪委、监委派驻县司法局纪检监察组,通讯地址:双柏县妥甸镇光明路26号双柏县司法局业务楼五楼。邮编:675100;电子邮箱:zfbjjz2020@126.com。

当事人对司法行政机关所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可以自知道该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双柏县人民政府或楚雄州司法局提出行政复议,也可以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作出该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4

双柏县司法局

对没有取得律师执业证书,为牟取经济利益从事诉讼代理或者辩护业务人员的处罚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主席令第七十六号)第五十五条:“没有取得律师执业证书,为牟取经济利益从事诉讼代理或者辩护业务的,由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责令停止非法执业,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

l.案前审查:对案件来源进行立案前审查,确认其是否符合立案条件;

2.立案:对初步判定有违法行为的个人,填写《立案审批表》,报领导审批;

3.调查取证:展开调查和取证,填写 《 调查笔录 》 ,并请被调查人签名(在调查取证时,应由 2 名以上执法人员参加,并向当事人出示有效的行政执法证件);

4.告知并听取意见:向当事人告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其所享有的权利,允许当事人的陈述和辩解.对给予停止执业、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还应在作出处罚决定前告知当事人享有听证权;

5.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由承办人员提出处理意见,填写《处理审批表》,报领导审批。处罚决定作出后,填写《行政处罚决定书》,加盖印章。对已构成犯罪的,还应移送司法机关;

6.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

7.执行:对拒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填写《强制执行申请书》,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8.结案:填写《结案报告》、立卷归档;

9.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应尽义务,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不允许当事人行使合法权利的;

2.办案中故意歪曲事实、曲解法律的;

3.严重违反处罚程序,导致处罚错误的;

4.办案中收取当事人财物的;

5.故意包庇应予追究刑事责任的当事人,不移交司法机关处理的;

6.应当给予行政处分的其他行为;

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主席令第七十六号)第五十六条(见追责情形)

部门规章:《司法行政机关行政处罚程序规定》(1997年2月13日司法部令第51号)第三十三条;

其他责任详见“共性责任”部分。

1.电话投诉:县政府热线0878-12345;县纪委县监察委0878-12388;县政务服务局0878-7711961;双柏县纪委、监委派驻县司法局纪检监察组0878-7711516。 2.信函投诉:双柏县纪委、监委派驻县司法局纪检监察组,通讯地址:双柏县妥甸镇光明路26号双柏县司法局业务楼五楼。邮编:675100;电子邮箱:zfbjjz2020@126.com。

当事人对司法行政机关所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可以自知道该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双柏县人民政府或楚雄州司法局提出行政复议,也可以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作出该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5

双柏县司法局

对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以贬损他人、抬高自己、虚假承诺或者支付介绍费等不正当手段争揽业务的处罚

部门规章:《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管理办法》(二000年三月三十一日司法部令第60号)第五十五条:“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所在地的县级司法行政机关予以警告;有违法所得的,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没收违法所得,并由地级司法行政机关处以违法所得三倍以下的罚款,但罚款数额最高不得超过三万元。(1)以贬损他人、抬高自己、虚假承诺或者支付介绍费等不正当手段争揽业务的;

司法行政机关对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实施上述行政处罚的同时,应当责令其改正。

第五十六条:司法行政机关对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实施行政处罚,应当依照《司法行政机关行政处罚程序规定》进行。

l.案前审查:对案件来源进行立案前审查,确认其是否符合立案条件;

2.立案:对初步判定有违法行为的单位,填写《立案审批表》,报领导审批;

3.调查取证:展开调查和取证,填写《调查笔录》,并请被调查人签名(在调查取证时,应由 2 名以上执法人员参加,并向当事人出示有效的行政执法证件);

4.告知并听取意见:向当事人告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其所享有的权利,允许当事人的陈述和辩解.对给予停业整顿、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还应在作出处罚决定前告知单位,报领导审批.处罚决定作出后,填写《行政处罚决定书》,加盖印章。对已构成犯罪的,还应移送司法机关;

5.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

6.执行:对拒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填写《强制执行申请书》,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7.结案:填写 《 结案报告 》、立卷归档;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上级司法行政机关认为下级司法行政机关在资格审核、执业登记管理、执业证年度注册和行政处罚工作中有错误或者不当的,应当及时责令其纠正;对司法行政机关不履行管理职责或者非法干涉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应当追究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的行政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应尽义务,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不允许当事人行使合法权利的;

2.办案中故意歪曲事实、曲解法律的;

3.严重违反处罚程序,导致处罚错误的;

4.办案中收取当事人财物的;

5.故意包庇应予追究刑事责任的当事人,不移交司法机关处理的;

6.应当给予行政处分的其他行为;

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部门规章:《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管理办法》(二000年三月三十一日司法部令第60号)第六十条;

《司法行政机关行政处罚程序规定》(1997年2月13日司法部令第51号)第三十三条;

其他责任详见“共性责任”部分。

1.电话投诉:县政府热线0878-12345;县纪委县监察委0878-12388;县政务服务局0878-7711961;双柏县纪委、监委派驻县司法局纪检监察组0878-7711516。 2.信函投诉:双柏县纪委、监委派驻县司法局纪检监察组,通讯地址:双柏县妥甸镇光明路26号双柏县司法局业务楼五楼。邮编:675100;电子邮箱:zfbjjz2020@126.com。

当事人对司法行政机关所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可以自知道该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双柏县人民政府或楚雄州司法局提出行政复议,也可以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作出该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6

双柏县司法局

对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曾担任法官的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在离任不满二年内担任原任职法院审理的诉讼案件的代理人的处罚

部门规章:《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管理办法》(二000年三月三十一日司法部令第60号)第五十五条:“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所在地的县级司法行政机关予以警告;有违法所得的,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没收违法所得,并由地级司法行政机关处以违法所得三倍以下的罚款,但罚款数额最高不得超过三万元:(2)曾担任法官的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在离任不满二年内担任原任职法院审理的诉讼案件的代理人的;司法行政机关对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实施上述行政处罚的同时,应当责令其改正。

第五十六条:司法行政机关对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实施行政处罚,应当依照《司法行政机关行政处罚程序规定》进行。

l.案前审查:对案件来源进行立案前审查,确认其是否符合立案条件;

2.立案:对初步判定有违法行为的单位,填写《立案审批表》,报领导审批;

3.调查取证:展开调查和取证,填写《调查笔录》,并请被调查人签名(在调查取证时,应由 2 名以上执法人员参加,并向当事人出示有效的行政执法证件);

4.告知并听取意见:向当事人告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其所享有的权利,允许当事人的陈述和辩解.对给予停业整顿、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还应在作出处罚决定前告知单位,报领导审批.处罚决定作出后,填写《行政处罚决定书》,加盖印章。对已构成犯罪的,还应移送司法机关;

5.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

6.执行:对拒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填写《强制执行申请书》,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7.结案:填写 《 结案报告 》、立卷归档;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上级司法行政机关认为下级司法行政机关在资格审核、执业登记管理、执业证年度注册和行政处罚工作中有错误或者不当的,应当及时责令其纠正;对司法行政机关不履行管理职责或者非法干涉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应当追究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的行政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应尽义务,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不允许当事人行使合法权利的;

2.办案中故意歪曲事实、曲解法律的;

3.严重违反处罚程序,导致处罚错误的;

4.办案中收取当事人财物的;

5.故意包庇应予追究刑事责任的当事人,不移交司法机关处理的;

6.应当给予行政处分的其他行为;

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部门规章:《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管理办法》(二000年三月三十一日司法部令第60号)第六十条;

《司法行政机关行政处罚程序规定》(1997年2月13日司法部令第51号)第三十三条;

其他责任详见“共性责任”部分。

1.电话投诉:县政府热线0878-12345;县纪委县监察委0878-12388;县政务服务局0878-7711961;双柏县纪委、监委派驻县司法局纪检监察组0878-7711516。 2.信函投诉:双柏县纪委、监委派驻县司法局纪检监察组,通讯地址:双柏县妥甸镇光明路26号双柏县司法局业务楼五楼。邮编:675100;电子邮箱:zfbjjz2020@126.com。

当事人对司法行政机关所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可以自知道该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双柏县人民政府或楚雄州司法局提出行政复议,也可以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作出该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7

双柏县司法局

对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冒用律师名义执业的处罚

部门规章:《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管理办法》(二000年三月三十一日司法部令第60号)第五十五条:“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所在地的县级司法行政机关予以警告;有违法所得的,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没收违法所得,并由地级司法行政机关处以违法所得三倍以下的罚款,但罚款数额最高不得超过三万元:(3)冒用律师名义执业的;司法行政机关对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实施上述行政处罚的同时,应当责令其改正。

第五十六条:司法行政机关对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实施行政处罚,应当依照《司法行政机关行政处罚程序规定》进行。

l.案前审查:对案件来源进行立案前审查,确认其是否符合立案条件;

2.立案:对初步判定有违法行为的单位,填写《立案审批表》,报领导审批;

3.调查取证:展开调查和取证,填写《调查笔录》,并请被调查人签名(在调查取证时,应由 2 名以上执法人员参加,并向当事人出示有效的行政执法证件);

4.告知并听取意见:向当事人告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其所享有的权利,允许当事人的陈述和辩解.对给予停业整顿、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还应在作出处罚决定前告知单位,报领导审批.处罚决定作出后,填写《行政处罚决定书》,加盖印章。对已构成犯罪的,还应移送司法机关;

5.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

6.执行:对拒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填写《强制执行申请书》,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7.结案:填写 《 结案报告 》、立卷归档;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上级司法行政机关认为下级司法行政机关在资格审核、执业登记管理、执业证年度注册和行政处罚工作中有错误或者不当的,应当及时责令其纠正;对司法行政机关不履行管理职责或者非法干涉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应当追究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的行政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应尽义务,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不允许当事人行使合法权利的;

2.办案中故意歪曲事实、曲解法律的;

3.严重违反处罚程序,导致处罚错误的;

4.办案中收取当事人财物的;

5.故意包庇应予追究刑事责任的当事人,不移交司法机关处理的;

6.应当给予行政处分的其他行为;

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部门规章:《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管理办法》(二000年三月三十一日司法部令第60号)第六十条;

《司法行政机关行政处罚程序规定》(1997年2月13日司法部令第51号)第三十三条;

其他责任详见“共性责任”部分。

1.电话投诉:县政府热线0878-12345;县纪委县监察委0878-12388;县政务服务局0878-7711961;双柏县纪委、监委派驻县司法局纪检监察组0878-7711516。 2.信函投诉:双柏县纪委、监委派驻县司法局纪检监察组,通讯地址:双柏县妥甸镇光明路26号双柏县司法局业务楼五楼。邮编:675100;电子邮箱:zfbjjz2020@126.com。

当事人对司法行政机关所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可以自知道该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双柏县人民政府或楚雄州司法局提出行政复议,也可以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作出该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8

双柏县司法局

对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同时在基层法律服务所和律师事务所或者公证机构执业,或者同时在两个以上基层法律服务所执业的处罚

部门规章:《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管理办法》(二000年三月三十一日司法部令第60号)第五十五条:“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所在地的县级司法行政机关予以警告;有违法所得的,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没收违法所得,并由地级司法行政机关处以违法所得三倍以下的罚款,但罚款数额最高不得超过三万元:(4)同时在基层法律服务所和律师事务所或者公证机构执业,或者同时在两个以上基层法律服务所执业的;司法行政机关对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实施上述行政处罚的同时,应当责令其改正。

第五十六条:司法行政机关对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实施行政处罚,应当依照《司法行政机关行政处罚程序规定》进行。

l.案前审查:对案件来源进行立案前审查,确认其是否符合立案条件;

2.立案:对初步判定有违法行为的单位,填写《立案审批表》,报领导审批;

3.调查取证:展开调查和取证,填写《调查笔录》,并请被调查人签名(在调查取证时,应由 2 名以上执法人员参加,并向当事人出示有效的行政执法证件);

4.告知并听取意见:向当事人告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其所享有的权利,允许当事人的陈述和辩解.对给予停业整顿、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还应在作出处罚决定前告知单位,报领导审批.处罚决定作出后,填写《行政处罚决定书》,加盖印章。对已构成犯罪的,还应移送司法机关;

5.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

6.执行:对拒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填写《强制执行申请书》,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7.结案:填写 《 结案报告 》、立卷归档;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上级司法行政机关认为下级司法行政机关在资格审核、执业登记管理、执业证年度注册和行政处罚工作中有错误或者不当的,应当及时责令其纠正;对司法行政机关不履行管理职责或者非法干涉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应当追究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的行政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应尽义务,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不允许当事人行使合法权利的;

2.办案中故意歪曲事实、曲解法律的;

3.严重违反处罚程序,导致处罚错误的;

4.办案中收取当事人财物的;

5.故意包庇应予追究刑事责任的当事人,不移交司法机关处理的;

6.应当给予行政处分的其他行为;

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部门规章:《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管理办法》(二000年三月三十一日司法部令第60号)第六十条;

《司法行政机关行政处罚程序规定》(1997年2月13日司法部令第51号)第三十三条;

其他责任详见“共性责任”部分。

1.电话投诉:县政府热线0878-12345;县纪委县监察委0878-12388;县政务服务局0878-7711961;双柏县纪委、监委派驻县司法局纪检监察组0878-7711516。 2.信函投诉:双柏县纪委、监委派驻县司法局纪检监察组,通讯地址:双柏县妥甸镇光明路26号双柏县司法局业务楼五楼。邮编:675100;电子邮箱:zfbjjz2020@126.com。

当事人对司法行政机关所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可以自知道该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双柏县人民政府或楚雄州司法局提出行政复议,也可以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作出该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9

双柏县司法局

对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无正当理由拒绝履行法律援助义务的处罚

部门规章:《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管理办法》(二000年三月三十一日司法部令第60号)第五十五条“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所在地的县级司法行政机关予以警告;有违法所得的,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没收违法所得,并由地级司法行政机关处以违法所得三倍以下的罚款,但罚款数额最高不得超过三万元:(5)无正当理由拒绝履行法律援助义务的;司法行政机关对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实施上述行政处罚的同时,应当责令其改正。

第五十六条:司法行政机关对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实施行政处罚,应当依照《司法行政机关行政处罚程序规定》进行。

l.案前审查:对案件来源进行立案前审查,确认其是否符合立案条件;

2.立案:对初步判定有违法行为的单位,填写《立案审批表》,报领导审批;

3.调查取证:展开调查和取证,填写《调查笔录》,并请被调查人签名(在调查取证时,应由 2 名以上执法人员参加,并向当事人出示有效的行政执法证件);

4.告知并听取意见:向当事人告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其所享有的权利,允许当事人的陈述和辩解.对给予停业整顿、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还应在作出处罚决定前告知单位,报领导审批.处罚决定作出后,填写《行政处罚决定书》,加盖印章。对已构成犯罪的,还应移送司法机关;

5.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

6.执行:对拒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填写《强制执行申请书》,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7.结案:填写 《 结案报告 》、立卷归档;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上级司法行政机关认为下级司法行政机关在资格审核、执业登记管理、执业证年度注册和行政处罚工作中有错误或者不当的,应当及时责令其纠正;对司法行政机关不履行管理职责或者非法干涉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应当追究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的行政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应尽义务,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不允许当事人行使合法权利的;

2.办案中故意歪曲事实、曲解法律的;

3.严重违反处罚程序,导致处罚错误的;

4.办案中收取当事人财物的;

5.故意包庇应予追究刑事责任的当事人,不移交司法机关处理的;

6.应当给予行政处分的其他行为;

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部门规章:《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管理办法》(二000年三月三十一日司法部令第60号)第六十条;

《司法行政机关行政处罚程序规定》(1997年2月13日司法部令第51号)第三十三条;

其他责任详见“共性责任”部分。

1.电话投诉:县政府热线0878-12345;县纪委县监察委0878-12388;县政务服务局0878-7711961;双柏县纪委、监委派驻县司法局纪检监察组0878-7711516。 2.信函投诉:双柏县纪委、监委派驻县司法局纪检监察组,通讯地址:双柏县妥甸镇光明路26号双柏县司法局业务楼五楼。邮编:675100;电子邮箱:zfbjjz2020@126.com。

当事人对司法行政机关所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可以自知道该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双柏县人民政府或楚雄州司法局提出行政复议,也可以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作出该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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双柏县司法局

对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明知委托人的要求是非法的,欺诈性的,仍为其提供帮助的处罚

部门规章:《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管理办法》(二000年三月三十一日司法部令第60号)第五十五条:“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所在地的县级司法行政机关予以警告;有违法所得的,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没收违法所得,并由地级司法行政机关处以违法所得三倍以下的罚款,但罚款数额最高不得超过三万元:(6)明知委托人的要求是非法的,欺诈性的,仍为其提供帮助的;司法行政机关对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实施上述行政处罚的同时,应当责令其改正。

第五十六条:司法行政机关对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实施行政处罚,应当依照《司法行政机关行政处罚程序规定》进行。

l.案前审查:对案件来源进行立案前审查,确认其是否符合立案条件;

2.立案:对初步判定有违法行为的单位,填写《立案审批表》,报领导审批;

3.调查取证:展开调查和取证,填写《调查笔录》,并请被调查人签名(在调查取证时,应由 2 名以上执法人员参加,并向当事人出示有效的行政执法证件);

4.告知并听取意见:向当事人告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其所享有的权利,允许当事人的陈述和辩解.对给予停业整顿、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还应在作出处罚决定前告知单位,报领导审批.处罚决定作出后,填写《行政处罚决定书》,加盖印章。对已构成犯罪的,还应移送司法机关;

5.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

6.执行:对拒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填写《强制执行申请书》,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7.结案:填写 《 结案报告 》、立卷归档;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上级司法行政机关认为下级司法行政机关在资格审核、执业登记管理、执业证年度注册和行政处罚工作中有错误或者不当的,应当及时责令其纠正;对司法行政机关不履行管理职责或者非法干涉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应当追究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的行政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应尽义务,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不允许当事人行使合法权利的;

2.办案中故意歪曲事实、曲解法律的;

3.严重违反处罚程序,导致处罚错误的;

4.办案中收取当事人财物的;

5.故意包庇应予追究刑事责任的当事人,不移交司法机关处理的;

6.应当给予行政处分的其他行为;

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部门规章:《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管理办法》(二000年三月三十一日司法部令第60号)第六十条;

《司法行政机关行政处罚程序规定》(1997年2月13日司法部令第51号)第三十三条;

其他责任详见“共性责任”部分。

1.电话投诉:县政府热线0878-12345;县纪委县监察委0878-12388;县政务服务局0878-7711961;双柏县纪委、监委派驻县司法局纪检监察组0878-7711516。 2.信函投诉:双柏县纪委、监委派驻县司法局纪检监察组,通讯地址:双柏县妥甸镇光明路26号双柏县司法局业务楼五楼。邮编:675100;电子邮箱:zfbjjz2020@126.com。

当事人对司法行政机关所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可以自知道该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双柏县人民政府或楚雄州司法局提出行政复议,也可以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作出该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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双柏县司法局

对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在代理活动中超越代理权限或者滥用代理权,侵犯被代理人合法权益的处罚

部门规章:《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管理办法》(二000年三月三十一日司法部令第60号)第五十五条:“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所在地的县级司法行政机关予以警告;有违法所得的,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没收违法所得,并由地级司法行政机关处以违法所得三倍以下的罚款,但罚款数额最高不得超过三万元:(7)在代理活动中超越代理权限或者滥用代理权,侵犯被代理人合法权益的;司法行政机关对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实施上述行政处罚的同时,应当责令其改正。

第五十六条:司法行政机关对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实施行政处罚,应当依照《司法行政机关行政处罚程序规定》进行。

l.案前审查:对案件来源进行立案前审查,确认其是否符合立案条件;

2.立案:对初步判定有违法行为的单位,填写《立案审批表》,报领导审批;

3.调查取证:展开调查和取证,填写《调查笔录》,并请被调查人签名(在调查取证时,应由 2 名以上执法人员参加,并向当事人出示有效的行政执法证件);

4.告知并听取意见:向当事人告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其所享有的权利,允许当事人的陈述和辩解.对给予停业整顿、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还应在作出处罚决定前告知单位,报领导审批.处罚决定作出后,填写《行政处罚决定书》,加盖印章。对已构成犯罪的,还应移送司法机关;

5.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

6.执行:对拒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填写《强制执行申请书》,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7.结案:填写 《 结案报告 》、立卷归档;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上级司法行政机关认为下级司法行政机关在资格审核、执业登记管理、执业证年度注册和行政处罚工作中有错误或者不当的,应当及时责令其纠正;对司法行政机关不履行管理职责或者非法干涉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应当追究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的行政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应尽义务,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不允许当事人行使合法权利的;

2.办案中故意歪曲事实、曲解法律的;

3.严重违反处罚程序,导致处罚错误的;

4.办案中收取当事人财物的;

5.故意包庇应予追究刑事责任的当事人,不移交司法机关处理的;

6.应当给予行政处分的其他行为;

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部门规章:《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管理办法》(二000年三月三十一日司法部令第60号)第六十条;

《司法行政机关行政处罚程序规定》(1997年2月13日司法部令第51号)第三十三条;

其他责任详见“共性责任”部分。

1.电话投诉:县政府热线0878-12345;县纪委县监察委0878-12388;县政务服务局0878-7711961;双柏县纪委、监委派驻县司法局纪检监察组0878-7711516。 2.信函投诉:双柏县纪委、监委派驻县司法局纪检监察组,通讯地址:双柏县妥甸镇光明路26号双柏县司法局业务楼五楼。邮编:675100;电子邮箱:zfbjjz2020@126.com。

当事人对司法行政机关所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可以自知道该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双柏县人民政府或楚雄州司法局提出行政复议,也可以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作出该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12

双柏县司法局

对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在同一诉讼、仲裁、行政裁决中,为双方当事人或者有利害关系的第三人代理的处罚

部门规章:《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管理办法》(二000年三月三十一日司法部令第60号)第五十五条:“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所在地的县级司法行政机关予以警告;有违法所得的,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没收违法所得,并由地级司法行政机关处以违法所得三倍以下的罚款,但罚款数额最高不得超过三万元:(8)在同一诉讼、仲裁、行政裁决中,为双方当事人或者有利害关系的第三人代理的;司法行政机关对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实施上述行政处罚的同时,应当责令其改正。

第五十六条:司法行政机关对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实施行政处罚,应当依照《司法行政机关行政处罚程序规定》进行。

l.案前审查:对案件来源进行立案前审查,确认其是否符合立案条件;

2.立案:对初步判定有违法行为的单位,填写《立案审批表》,报领导审批;

3.调查取证:展开调查和取证,填写《调查笔录》,并请被调查人签名(在调查取证时,应由 2 名以上执法人员参加,并向当事人出示有效的行政执法证件);

4.告知并听取意见:向当事人告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其所享有的权利,允许当事人的陈述和辩解.对给予停业整顿、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还应在作出处罚决定前告知单位,报领导审批.处罚决定作出后,填写《行政处罚决定书》,加盖印章。对已构成犯罪的,还应移送司法机关;

5.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

6.执行:对拒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填写《强制执行申请书》,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7.结案:填写 《 结案报告 》、立卷归档;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上级司法行政机关认为下级司法行政机关在资格审核、执业登记管理、执业证年度注册和行政处罚工作中有错误或者不当的,应当及时责令其纠正;对司法行政机关不履行管理职责或者非法干涉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应当追究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的行政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应尽义务,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不允许当事人行使合法权利的;

2.办案中故意歪曲事实、曲解法律的;

3.严重违反处罚程序,导致处罚错误的;

4.办案中收取当事人财物的;

5.故意包庇应予追究刑事责任的当事人,不移交司法机关处理的;

6.应当给予行政处分的其他行为;

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部门规章:《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管理办法》(二000年三月三十一日司法部令第60号)第六十条;

《司法行政机关行政处罚程序规定》(1997年2月13日司法部令第51号)第三十三条;

其他责任详见“共性责任”部分。

1.电话投诉:县政府热线0878-12345;县纪委县监察委0878-12388;县政务服务局0878-7711961;双柏县纪委、监委派驻县司法局纪检监察组0878-7711516。 2.信函投诉:双柏县纪委、监委派驻县司法局纪检监察组,通讯地址:双柏县妥甸镇光明路26号双柏县司法局业务楼五楼。邮编:675100;电子邮箱:zfbjjz2020@126.com。

当事人对司法行政机关所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可以自知道该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双柏县人民政府或楚雄州司法局提出行政复议,也可以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作出该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13

双柏县司法局

对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不遵守与当事人订立的委托合同,拒绝或者疏怠履行法律服务义务,损害委托人合法权益的处罚

部门规章:《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管理办法》(二000年三月三十一日司法部令第60号)第五十五条:“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所在地的县级司法行政机关予以警告;有违法所得的,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没收违法所得,并由地级司法行政机关处以违法所得三倍以下的罚款,但罚款数额最高不得超过三万元:(9)不遵守与当事人订立的委托合同,拒绝或者疏怠履行法律服务义务,损害委托人合法权益的;司法行政机关对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实施上述行政处罚的同时,应当责令其改正。

第五十六条:司法行政机关对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实施行政处罚,应当依照《司法行政机关行政处罚程序规定》进行。

l.案前审查:对案件来源进行立案前审查,确认其是否符合立案条件;

2.立案:对初步判定有违法行为的单位,填写《立案审批表》,报领导审批;

3.调查取证:展开调查和取证,填写《调查笔录》,并请被调查人签名(在调查取证时,应由 2 名以上执法人员参加,并向当事人出示有效的行政执法证件);

4.告知并听取意见:向当事人告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其所享有的权利,允许当事人的陈述和辩解.对给予停业整顿、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还应在作出处罚决定前告知单位,报领导审批.处罚决定作出后,填写《行政处罚决定书》,加盖印章。对已构成犯罪的,还应移送司法机关;

5.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

6.执行:对拒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填写《强制执行申请书》,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7.结案:填写 《 结案报告 》、立卷归档;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上级司法行政机关认为下级司法行政机关在资格审核、执业登记管理、执业证年度注册和行政处罚工作中有错误或者不当的,应当及时责令其纠正;对司法行政机关不履行管理职责或者非法干涉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应当追究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的行政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应尽义务,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不允许当事人行使合法权利的;

2.办案中故意歪曲事实、曲解法律的;

3.严重违反处罚程序,导致处罚错误的;

4.办案中收取当事人财物的;

5.故意包庇应予追究刑事责任的当事人,不移交司法机关处理的;

6.应当给予行政处分的其他行为;

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部门规章:《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管理办法》(二000年三月三十一日司法部令第60号)第六十条;

《司法行政机关行政处罚程序规定》(1997年2月13日司法部令第51号)第三十三条;

其他责任详见“共性责任”部分。

1.电话投诉:县政府热线0878-12345;县纪委县监察委0878-12388;县政务服务局0878-7711961;双柏县纪委、监委派驻县司法局纪检监察组0878-7711516。 2.信函投诉:双柏县纪委、监委派驻县司法局纪检监察组,通讯地址:双柏县妥甸镇光明路26号双柏县司法局业务楼五楼。邮编:675100;电子邮箱:zfbjjz2020@126.com。

当事人对司法行政机关所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可以自知道该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双柏县人民政府或楚雄州司法局提出行政复议,也可以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作出该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14

双柏县司法局

对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在调解、代理、法律顾问等执业活动中压制、侮辱、报复当事人,造成恶劣影响的处罚

部门规章:《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管理办法》(二000年三月三十一日司法部令第60号)第五十五条:“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所在地的县级司法行政机关予以警告;有违法所得的,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没收违法所得,并由地级司法行政机关处以违法所得三倍以下的罚款,但罚款数额最高不得超过三万元:(10)在调解、代理、法律顾问等执业活动中压制、侮辱、报复当事人,造成恶劣影响的;司法行政机关对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实施上述行政处罚的同时,应当责令其改正。

第五十六条:司法行政机关对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实施行政处罚,应当依照《司法行政机关行政处罚程序规定》进行。

l.案前审查:对案件来源进行立案前审查,确认其是否符合立案条件;

2.立案:对初步判定有违法行为的单位,填写《立案审批表》,报领导审批;

3.调查取证:展开调查和取证,填写《调查笔录》,并请被调查人签名(在调查取证时,应由 2 名以上执法人员参加,并向当事人出示有效的行政执法证件);

4.告知并听取意见:向当事人告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其所享有的权利,允许当事人的陈述和辩解.对给予停业整顿、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还应在作出处罚决定前告知单位,报领导审批.处罚决定作出后,填写《行政处罚决定书》,加盖印章。对已构成犯罪的,还应移送司法机关;

5.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

6.执行:对拒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填写《强制执行申请书》,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7.结案:填写 《 结案报告 》、立卷归档;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上级司法行政机关认为下级司法行政机关在资格审核、执业登记管理、执业证年度注册和行政处罚工作中有错误或者不当的,应当及时责令其纠正;对司法行政机关不履行管理职责或者非法干涉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应当追究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的行政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应尽义务,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不允许当事人行使合法权利的;

2.办案中故意歪曲事实、曲解法律的;

3.严重违反处罚程序,导致处罚错误的;

4.办案中收取当事人财物的;

5.故意包庇应予追究刑事责任的当事人,不移交司法机关处理的;

6.应当给予行政处分的其他行为;

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部门规章:《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管理办法》(二000年三月三十一日司法部令第60号)第六十条;

《司法行政机关行政处罚程序规定》(1997年2月13日司法部令第51号)第三十三条;

其他责任详见“共性责任”部分。

1.电话投诉:县政府热线0878-12345;县纪委县监察委0878-12388;县政务服务局0878-7711961;双柏县纪委、监委派驻县司法局纪检监察组0878-7711516。 2.信函投诉:双柏县纪委、监委派驻县司法局纪检监察组,通讯地址:双柏县妥甸镇光明路26号双柏县司法局业务楼五楼。邮编:675100;电子邮箱:zfbjjz2020@126.com。

当事人对司法行政机关所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可以自知道该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双柏县人民政府或楚雄州司法局提出行政复议,也可以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作出该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15

双柏县司法局

对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故意泄露当事人的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的处罚

部门规章:《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管理办法》(二000年三月三十一日司法部令第60号)第五十五条:“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所在地的县级司法行政机关予以警告;有违法所得的,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没收违法所得,并由地级司法行政机关处以违法所得三倍以下的罚款,但罚款数额最高不得超过三万元:(11)故意泄露当事人的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的;司法行政机关对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实施上述行政处罚的同时,应当责令其改正。

第五十六条:司法行政机关对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实施行政处罚,应当依照《司法行政机关行政处罚程序规定》进行。

l.案前审查:对案件来源进行立案前审查,确认其是否符合立案条件;

2.立案:对初步判定有违法行为的单位,填写《立案审批表》,报领导审批;

3.调查取证:展开调查和取证,填写《调查笔录》,并请被调查人签名(在调查取证时,应由 2 名以上执法人员参加,并向当事人出示有效的行政执法证件);

4.告知并听取意见:向当事人告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其所享有的权利,允许当事人的陈述和辩解.对给予停业整顿、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还应在作出处罚决定前告知单位,报领导审批.处罚决定作出后,填写《行政处罚决定书》,加盖印章。对已构成犯罪的,还应移送司法机关;

5.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

6.执行:对拒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填写《强制执行申请书》,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7.结案:填写 《 结案报告 》、立卷归档;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上级司法行政机关认为下级司法行政机关在资格审核、执业登记管理、执业证年度注册和行政处罚工作中有错误或者不当的,应当及时责令其纠正;对司法行政机关不履行管理职责或者非法干涉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应当追究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的行政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应尽义务,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不允许当事人行使合法权利的;

2.办案中故意歪曲事实、曲解法律的;

3.严重违反处罚程序,导致处罚错误的;

4.办案中收取当事人财物的;

5.故意包庇应予追究刑事责任的当事人,不移交司法机关处理的;

6.应当给予行政处分的其他行为;

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部门规章:《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管理办法》(二000年三月三十一日司法部令第60号)第六十条;

《司法行政机关行政处罚程序规定》(1997年2月13日司法部令第51号)第三十三条;

其他责任详见“共性责任”部分。

1.电话投诉:县政府热线0878-12345;县纪委县监察委0878-12388;县政务服务局0878-7711961;双柏县纪委、监委派驻县司法局纪检监察组0878-7711516。 2.信函投诉:双柏县纪委、监委派驻县司法局纪检监察组,通讯地址:双柏县妥甸镇光明路26号双柏县司法局业务楼五楼。邮编:675100;电子邮箱:zfbjjz2020@126.com。

当事人对司法行政机关所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可以自知道该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双柏县人民政府或楚雄州司法局提出行政复议,也可以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作出该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16

双柏县司法局

对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以影响案件审判、仲裁或者行政裁定结果为目的,违反规定会见有关司法、仲裁或者行政执法人员,或者向其请客送礼的处罚

部门规章:《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管理办法》(二000年三月三十一日司法部令第60号)第五十五条:“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所在地的县级司法行政机关予以警告;有违法所得的,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没收违法所得,并由地级司法行政机关处以违法所得三倍以下的罚款,但罚款数额最高不得超过三万元:(12)以影响案件审判、仲裁或者行政裁定结果为目的,违反规定会见有关司法、仲裁或者行政执法人员,或者向其请客送礼的;司法行政机关对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实施上述行政处罚的同时,应当责令其改正。

第五十六条:司法行政机关对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实施行政处罚,应当依照《司法行政机关行政处罚程序规定》进行。

l.案前审查:对案件来源进行立案前审查,确认其是否符合立案条件;

2.立案:对初步判定有违法行为的单位,填写《立案审批表》,报领导审批;

3.调查取证:展开调查和取证,填写《调查笔录》,并请被调查人签名(在调查取证时,应由 2 名以上执法人员参加,并向当事人出示有效的行政执法证件);

4.告知并听取意见:向当事人告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其所享有的权利,允许当事人的陈述和辩解.对给予停业整顿、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还应在作出处罚决定前告知单位,报领导审批.处罚决定作出后,填写《行政处罚决定书》,加盖印章。对已构成犯罪的,还应移送司法机关;

5.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

6.执行:对拒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填写《强制执行申请书》,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7.结案:填写 《 结案报告 》、立卷归档;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上级司法行政机关认为下级司法行政机关在资格审核、执业登记管理、执业证年度注册和行政处罚工作中有错误或者不当的,应当及时责令其纠正;对司法行政机关不履行管理职责或者非法干涉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应当追究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的行政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应尽义务,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不允许当事人行使合法权利的;

2.办案中故意歪曲事实、曲解法律的;

3.严重违反处罚程序,导致处罚错误的;

4.办案中收取当事人财物的;

5.故意包庇应予追究刑事责任的当事人,不移交司法机关处理的;

6.应当给予行政处分的其他行为;

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部门规章:《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管理办法》(二000年三月三十一日司法部令第60号)第六十条;

《司法行政机关行政处罚程序规定》(1997年2月13日司法部令第51号)第三十三条;

其他责任详见“共性责任”部分。

1.电话投诉:县政府热线0878-12345;县纪委县监察委0878-12388;县政务服务局0878-7711961;双柏县纪委、监委派驻县司法局纪检监察组0878-7711516。 2.信函投诉:双柏县纪委、监委派驻县司法局纪检监察组,通讯地址:双柏县妥甸镇光明路26号双柏县司法局业务楼五楼。邮编:675100;电子邮箱:zfbjjz2020@126.com。

当事人对司法行政机关所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可以自知道该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双柏县人民政府或楚雄州司法局提出行政复议,也可以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作出该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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双柏县司法局

对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私自接受委托承办法律事务,或者私自收取费用,或者向委托人索要额外报酬的处罚

部门规章:《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管理办法》(二000年三月三十一日司法部令第60号)第五十五条“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所在地的县级司法行政机关予以警告;有违法所得的,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没收违法所得,并由地级司法行政机关处以违法所得三倍以下的罚款,但罚款数额最高不得超过三万元:(13)私自接受委托承办法律事务,或者私自收取费用,或者向委托人索要额外报酬的;司法行政机关对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实施上述行政处罚的同时,应当责令其改正。

第五十六条:司法行政机关对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实施行政处罚,应当依照《司法行政机关行政处罚程序规定》进行。

l.案前审查:对案件来源进行立案前审查,确认其是否符合立案条件;

2.立案:对初步判定有违法行为的单位,填写《立案审批表》,报领导审批;

3.调查取证:展开调查和取证,填写《调查笔录》,并请被调查人签名(在调查取证时,应由 2 名以上执法人员参加,并向当事人出示有效的行政执法证件);

4.告知并听取意见:向当事人告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其所享有的权利,允许当事人的陈述和辩解.对给予停业整顿、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还应在作出处罚决定前告知单位,报领导审批.处罚决定作出后,填写《行政处罚决定书》,加盖印章。对已构成犯罪的,还应移送司法机关;

5.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

6.执行:对拒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填写《强制执行申请书》,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7.结案:填写 《 结案报告 》、立卷归档;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上级司法行政机关认为下级司法行政机关在资格审核、执业登记管理、执业证年度注册和行政处罚工作中有错误或者不当的,应当及时责令其纠正;对司法行政机关不履行管理职责或者非法干涉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应当追究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的行政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应尽义务,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不允许当事人行使合法权利的;

2.办案中故意歪曲事实、曲解法律的;

3.严重违反处罚程序,导致处罚错误的;

4.办案中收取当事人财物的;

5.故意包庇应予追究刑事责任的当事人,不移交司法机关处理的;

6.应当给予行政处分的其他行为;

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部门规章:《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管理办法》(二000年三月三十一日司法部令第60号)第六十条;

《司法行政机关行政处罚程序规定》(1997年2月13日司法部令第51号)第三十三条;

其他责任详见“共性责任”部分。

1.电话投诉:县政府热线0878-12345;县纪委县监察委0878-12388;县政务服务局0878-7711961;双柏县纪委、监委派驻县司法局纪检监察组0878-7711516。 2.信函投诉:双柏县纪委、监委派驻县司法局纪检监察组,通讯地址:双柏县妥甸镇光明路26号双柏县司法局业务楼五楼。邮编:675100;电子邮箱:zfbjjz2020@126.com。

当事人对司法行政机关所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可以自知道该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双柏县人民政府或楚雄州司法局提出行政复议,也可以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作出该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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双柏县司法局

对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在代理活动中收受对方当事人、利害关系人财物或者与其恶意串通,损害委托人合法权益的处罚

部门规章:《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管理办法》(二000年三月三十一日司法部令第60号)第五十五条:“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所在地的县级司法行政机关予以警告;有违法所得的,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没收违法所得,并由地级司法行政机关处以违法所得三倍以下的罚款,但罚款数额最高不得超过三万元:(14)在代理活动中收受对方当事人、利害关系人财物或者与其恶意串通,损害委托人合法权益的;司法行政机关对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实施上述行政处罚的同时,应当责令其改正。

第五十六条:司法行政机关对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实施行政处罚,应当依照《司法行政机关行政处罚程序规定》进行。

l.案前审查:对案件来源进行立案前审查,确认其是否符合立案条件;

2.立案:对初步判定有违法行为的单位,填写《立案审批表》,报领导审批;

3.调查取证:展开调查和取证,填写《调查笔录》,并请被调查人签名(在调查取证时,应由 2 名以上执法人员参加,并向当事人出示有效的行政执法证件);

4.告知并听取意见:向当事人告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其所享有的权利,允许当事人的陈述和辩解.对给予停业整顿、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还应在作出处罚决定前告知单位,报领导审批.处罚决定作出后,填写《行政处罚决定书》,加盖印章。对已构成犯罪的,还应移送司法机关;

5.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

6.执行:对拒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填写《强制执行申请书》,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7.结案:填写 《 结案报告 》、立卷归档;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上级司法行政机关认为下级司法行政机关在资格审核、执业登记管理、执业证年度注册和行政处罚工作中有错误或者不当的,应当及时责令其纠正;对司法行政机关不履行管理职责或者非法干涉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应当追究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的行政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应尽义务,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不允许当事人行使合法权利的;

2.办案中故意歪曲事实、曲解法律的;

3.严重违反处罚程序,导致处罚错误的;

4.办案中收取当事人财物的;

5.故意包庇应予追究刑事责任的当事人,不移交司法机关处理的;

6.应当给予行政处分的其他行为;

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部门规章:《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管理办法》(二000年三月三十一日司法部令第60号)第六十条;

《司法行政机关行政处罚程序规定》(1997年2月13日司法部令第51号)第三十三条;

其他责任详见“共性责任”部分。

1.电话投诉:县政府热线0878-12345;县纪委县监察委0878-12388;县政务服务局0878-7711961;双柏县纪委、监委派驻县司法局纪检监察组0878-7711516。 2.信函投诉:双柏县纪委、监委派驻县司法局纪检监察组,通讯地址:双柏县妥甸镇光明路26号双柏县司法局业务楼五楼。邮编:675100;电子邮箱:zfbjjz2020@126.com。

当事人对司法行政机关所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可以自知道该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双柏县人民政府或楚雄州司法局提出行政复议,也可以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作出该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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双柏县司法局

对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违反司法、仲裁、行政执法工作有关制度规定的,干扰或者阻碍司法、仲裁、行政执法工作正常进行的处罚

部门规章:《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管理办法》(二000年三月三十一日司法部令第60号)第五十五条:“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所在地的县级司法行政机关予以警告;有违法所得的,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没收违法所得,并由地级司法行政机关处以违法所得三倍以下的罚款,但罚款数额最高不得超过三万元:(15)违反司法、仲裁、行政执法工作有关制度规定的,干扰或者阻碍司法、仲裁、行政执法工作正常进行的;司法行政机关对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实施上述行政处罚的同时,应当责令其改正。

第五十六条:司法行政机关对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实施行政处罚,应当依照《司法行政机关行政处罚程序规定》进行。

l.案前审查:对案件来源进行立案前审查,确认其是否符合立案条件;

2.立案:对初步判定有违法行为的单位,填写《立案审批表》,报领导审批;

3.调查取证:展开调查和取证,填写《调查笔录》,并请被调查人签名(在调查取证时,应由 2 名以上执法人员参加,并向当事人出示有效的行政执法证件);

4.告知并听取意见:向当事人告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其所享有的权利,允许当事人的陈述和辩解.对给予停业整顿、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还应在作出处罚决定前告知单位,报领导审批.处罚决定作出后,填写《行政处罚决定书》,加盖印章。对已构成犯罪的,还应移送司法机关;

5.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

6.执行:对拒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填写《强制执行申请书》,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7.结案:填写 《 结案报告 》、立卷归档;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上级司法行政机关认为下级司法行政机关在资格审核、执业登记管理、执业证年度注册和行政处罚工作中有错误或者不当的,应当及时责令其纠正;对司法行政机关不履行管理职责或者非法干涉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应当追究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的行政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应尽义务,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不允许当事人行使合法权利的;

2.办案中故意歪曲事实、曲解法律的;

3.严重违反处罚程序,导致处罚错误的;

4.办案中收取当事人财物的;

5.故意包庇应予追究刑事责任的当事人,不移交司法机关处理的;

6.应当给予行政处分的其他行为;

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部门规章:《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管理办法》(二000年三月三十一日司法部令第60号)第六十条;

《司法行政机关行政处罚程序规定》(1997年2月13日司法部令第51号)第三十三条;

其他责任详见“共性责任”部分。

1.电话投诉:县政府热线0878-12345;县纪委县监察委0878-12388;县政务服务局0878-7711961;双柏县纪委、监委派驻县司法局纪检监察组0878-7711516。 2.信函投诉:双柏县纪委、监委派驻县司法局纪检监察组,通讯地址:双柏县妥甸镇光明路26号双柏县司法局业务楼五楼。邮编:675100;电子邮箱:zfbjjz2020@126.com。

当事人对司法行政机关所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可以自知道该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双柏县人民政府或楚雄州司法局提出行政复议,也可以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作出该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

双柏县司法局

对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泄露在执业中知悉的国家秘密的处罚

部门规章:《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管理办法》(二000年三月三十一日司法部令第60号)第五十五条:“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所在地的县级司法行政机关予以警告;有违法所得的,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没收违法所得,并由地级司法行政机关处以违法所得三倍以下的罚款,但罚款数额最高不得超过三万元:(16)泄露在执业中知悉的国家秘密的;司法行政机关对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实施上述行政处罚的同时,应当责令其改正。

第五十六条:司法行政机关对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实施行政处罚,应当依照《司法行政机关行政处罚程序规定》进行。

l.案前审查:对案件来源进行立案前审查,确认其是否符合立案条件;

2.立案:对初步判定有违法行为的单位,填写《立案审批表》,报领导审批;

3.调查取证:展开调查和取证,填写《调查笔录》,并请被调查人签名(在调查取证时,应由 2 名以上执法人员参加,并向当事人出示有效的行政执法证件);

4.告知并听取意见:向当事人告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其所享有的权利,允许当事人的陈述和辩解.对给予停业整顿、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还应在作出处罚决定前告知单位,报领导审批.处罚决定作出后,填写《行政处罚决定书》,加盖印章。对已构成犯罪的,还应移送司法机关;

5.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

6.执行:对拒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填写《强制执行申请书》,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7.结案:填写 《 结案报告 》、立卷归档;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上级司法行政机关认为下级司法行政机关在资格审核、执业登记管理、执业证年度注册和行政处罚工作中有错误或者不当的,应当及时责令其纠正;对司法行政机关不履行管理职责或者非法干涉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应当追究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的行政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应尽义务,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不允许当事人行使合法权利的;

2.办案中故意歪曲事实、曲解法律的;

3.严重违反处罚程序,导致处罚错误的;

4.办案中收取当事人财物的;

5.故意包庇应予追究刑事责任的当事人,不移交司法机关处理的;

6.应当给予行政处分的其他行为;

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部门规章:《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管理办法》(二000年三月三十一日司法部令第60号)第六十条;

《司法行政机关行政处罚程序规定》(1997年2月13日司法部令第51号)第三十三条;

其他责任详见“共性责任”部分。

1.电话投诉:县政府热线0878-12345;县纪委县监察委0878-12388;县政务服务局0878-7711961;双柏县纪委、监委派驻县司法局纪检监察组0878-7711516。 2.信函投诉:双柏县纪委、监委派驻县司法局纪检监察组,通讯地址:双柏县妥甸镇光明路26号双柏县司法局业务楼五楼。邮编:675100;电子邮箱:zfbjjz2020@126.com。

当事人对司法行政机关所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可以自知道该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双柏县人民政府或楚雄州司法局提出行政复议,也可以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作出该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1

双柏县司法局

对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伪造、隐匿、毁灭证据或者故意协助委托人伪造、隐匿、毁灭证据的处罚

部门规章:《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管理办法》(二000年三月三十一日司法部令第60号)第五十五条:“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所在地的县级司法行政机关予以警告;有违法所得的,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没收违法所得,并由地级司法行政机关处以违法所得三倍以下的罚款,但罚款数额最高不得超过三万元:(17)伪造、隐匿、毁灭证据或者故意协助委托人伪造、隐匿、毁灭证据的:司法行政机关对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实施上述行政处罚的同时,应当责令其改正。

第五十六条:司法行政机关对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实施行政处罚,应当依照《司法行政机关行政处罚程序规定》进行。

l.案前审查:对案件来源进行立案前审查,确认其是否符合立案条件;

2.立案:对初步判定有违法行为的单位,填写《立案审批表》,报领导审批;

3.调查取证:展开调查和取证,填写《调查笔录》,并请被调查人签名(在调查取证时,应由 2 名以上执法人员参加,并向当事人出示有效的行政执法证件);

4.告知并听取意见:向当事人告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其所享有的权利,允许当事人的陈述和辩解.对给予停业整顿、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还应在作出处罚决定前告知单位,报领导审批.处罚决定作出后,填写《行政处罚决定书》,加盖印章。对已构成犯罪的,还应移送司法机关;

5.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

6.执行:对拒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填写《强制执行申请书》,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7.结案:填写 《 结案报告 》、立卷归档;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上级司法行政机关认为下级司法行政机关在资格审核、执业登记管理、执业证年度注册和行政处罚工作中有错误或者不当的,应当及时责令其纠正;对司法行政机关不履行管理职责或者非法干涉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应当追究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的行政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应尽义务,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不允许当事人行使合法权利的;

2.办案中故意歪曲事实、曲解法律的;

3.严重违反处罚程序,导致处罚错误的;

4.办案中收取当事人财物的;

5.故意包庇应予追究刑事责任的当事人,不移交司法机关处理的;

6.应当给予行政处分的其他行为;

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部门规章:《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管理办法》(二000年三月三十一日司法部令第60号)第六十条;

《司法行政机关行政处罚程序规定》(1997年2月13日司法部令第51号)第三十三条;

其他责任详见“共性责任”部分。

1.电话投诉:县政府热线0878-12345;县纪委县监察委0878-12388;县政务服务局0878-7711961;双柏县纪委、监委派驻县司法局纪检监察组0878-7711516。 2.信函投诉:双柏县纪委、监委派驻县司法局纪检监察组,通讯地址:双柏县妥甸镇光明路26号双柏县司法局业务楼五楼。邮编:675100;电子邮箱:zfbjjz2020@126.com。

当事人对司法行政机关所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可以自知道该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双柏县人民政府或楚雄州司法局提出行政复议,也可以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作出该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2

双柏县司法局

对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向有关司法人员、仲裁人员或者行政执法人员行贿,或者指使、诱导委托人向其行贿的处罚

部门规章:《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管理办法》(二000年三月三十一日司法部令第60号)第五十五条:“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所在地的县级司法行政机关予以警告;有违法所得的,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没收违法所得,并由地级司法行政机关处以违法所得三倍以下的罚款,但罚款数额最高不得超过三万元:(18)向有关司法人员、仲裁人员或者行政执法人员行贿,或者指使、诱导委托人向其行贿的; 司法行政机关对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实施上述行政处罚的同时,应当责令其改正。

第五十六条:司法行政机关对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实施行政处罚,应当依照《司法行政机关行政处罚程序规定》进行。

l.案前审查:对案件来源进行立案前审查,确认其是否符合立案条件;

2.立案:对初步判定有违法行为的单位,填写《立案审批表》,报领导审批;

3.调查取证:展开调查和取证,填写《调查笔录》,并请被调查人签名(在调查取证时,应由 2 名以上执法人员参加,并向当事人出示有效的行政执法证件);

4.告知并听取意见:向当事人告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其所享有的权利,允许当事人的陈述和辩解.对给予停业整顿、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还应在作出处罚决定前告知单位,报领导审批.处罚决定作出后,填写《行政处罚决定书》,加盖印章。对已构成犯罪的,还应移送司法机关;

5.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

6.执行:对拒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填写《强制执行申请书》,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7.结案:填写 《 结案报告 》、立卷归档;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上级司法行政机关认为下级司法行政机关在资格审核、执业登记管理、执业证年度注册和行政处罚工作中有错误或者不当的,应当及时责令其纠正;对司法行政机关不履行管理职责或者非法干涉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应当追究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的行政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应尽义务,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不允许当事人行使合法权利的;

2.办案中故意歪曲事实、曲解法律的;

3.严重违反处罚程序,导致处罚错误的;

4.办案中收取当事人财物的;

5.故意包庇应予追究刑事责任的当事人,不移交司法机关处理的;

6.应当给予行政处分的其他行为;

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部门规章:《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管理办法》(二000年三月三十一日司法部令第60号)第六十条;

《司法行政机关行政处罚程序规定》(1997年2月13日司法部令第51号)第三十三条;

其他责任详见“共性责任”部分。

1.电话投诉:县政府热线0878-12345;县纪委县监察委0878-12388;县政务服务局0878-7711961;双柏县纪委、监委派驻县司法局纪检监察组0878-7711516。 2.信函投诉:双柏县纪委、监委派驻县司法局纪检监察组,通讯地址:双柏县妥甸镇光明路26号双柏县司法局业务楼五楼。邮编:675100;电子邮箱:zfbjjz2020@126.com。

当事人对司法行政机关所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可以自知道该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双柏县人民政府或楚雄州司法局提出行政复议,也可以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作出该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3

双柏县司法局

对基层法律服务所超越业务范围的处罚

部门规章:《基层法律服务所管理办法》(司法部令第59号)第四十二条:“基层法律服务所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住所地县级司法行政机关予以警告;有违法所得的,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没收违法所得,并由地级司法行政机关处以违法所得三倍以下的罚款,但罚款数额最高不得超过三万元:

(1)超越业务范围的;

l.案前审查:对案件来源进行立案前审查,确认其是否符合立案条件;

2.立案:对初步判定有违法行为的单位,填写《立案审批表》,报领导审批;

3.调查取证:展开调查和取证,填写《调查笔录》,并请被调查人签名(在调查取证时,应由 2 名以上执法人员参加,并向当事人出示有效的行政执法证件);

4.告知并听取意见:向当事人告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其所享有的权利,允许当事人的陈述和辩解.对给予停业整顿、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还应在作出处罚决定前告知单位,报领导审批.处罚决定作出后,填写《行政处罚决定书》,加盖印章。对已构成犯罪的,还应移送司法机关;

5.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

6.执行:对拒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填写《强制执行申请书》,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7.结案:填写 《 结案报告 》、立卷归档;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上级司法行政机关认为下级司法行政机关在核准登记、年度检查和行政处罚工作中有错误或者不当的,应当及时责令其纠正;对司法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不履行管理职责或者非法侵犯基层法律服务所合法权益的,应当追究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的行政责任。(《基层法律服务所管理办法》第48条)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应尽义务,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不允许当事人行使合法权利的;

2.办案中故意歪曲事实、曲解法律的;

3.严重违反处罚程序,导致处罚错误的;

4.办案中收取当事人财物的;

5.故意包庇应予追究刑事责任的当事人,不移交司法机关处理的;

6.应当给予行政处分的其他行为;

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部门规章:《基层法律服务所管理办法》(司法部令第59号)第四十八条;

《司法行政机关行政处罚程序规定》(1997年2月13日司法部令第51号)第三十三条;

其他责任详见“共性责任”部分。

1.电话投诉:县政府热线0878-12345;县纪委县监察委0878-12388;县政务服务局0878-7711961;双柏县纪委、监委派驻县司法局纪检监察组0878-7711516。 2.信函投诉:双柏县纪委、监委派驻县司法局纪检监察组,通讯地址:双柏县妥甸镇光明路26号双柏县司法局业务楼五楼。邮编:675100;电子邮箱:zfbjjz2020@126.com。

基层法律服务所对司法行政机关所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可以自知道该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申请楚雄州司法局予以撤销,或是向双柏县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复议,也可以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作出该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4

双柏县司法局

对基层法律服务所违反业务收费管理规定,擅自提高收费标准,自立名目乱收费的处罚

部门规章:《基层法律服务所管理办法》(司法部令第59号)第四十二条:“基层法律服务所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住所地县级司法行政机关予以警告;有违法所得的,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没收违法所得,并由地级司法行政机关处以违法所得三倍以下的罚款,但罚款数额最高不得超过三万元:

(2)违反业务收费管理规定,擅自提高收费标准,自立名目乱收费的;

l.案前审查:对案件来源进行立案前审查,确认其是否符合立案条件;

2.立案:对初步判定有违法行为的单位,填写《立案审批表》,报领导审批;

3.调查取证:展开调查和取证,填写《调查笔录》,并请被调查人签名(在调查取证时,应由 2 名以上执法人员参加,并向当事人出示有效的行政执法证件);

4.告知并听取意见:向当事人告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其所享有的权利,允许当事人的陈述和辩解.对给予停业整顿、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还应在作出处罚决定前告知单位,报领导审批.处罚决定作出后,填写《行政处罚决定书》,加盖印章。对已构成犯罪的,还应移送司法机关;

5.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

6.执行:对拒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填写《强制执行申请书》,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7.结案:填写 《 结案报告 》、立卷归档;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上级司法行政机关认为下级司法行政机关在核准登记、年度检查和行政处罚工作中有错误或者不当的,应当及时责令其纠正;对司法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不履行管理职责或者非法侵犯基层法律服务所合法权益的,应当追究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的行政责任。(《基层法律服务所管理办法》第48条)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应尽义务,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不允许当事人行使合法权利的;

2.办案中故意歪曲事实、曲解法律的;

3.严重违反处罚程序,导致处罚错误的;

4.办案中收取当事人财物的;

5.故意包庇应予追究刑事责任的当事人,不移交司法机关处理的;

6.应当给予行政处分的其他行为;

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部门规章:《基层法律服务所管理办法》(司法部令第59号)第四十八条;

《司法行政机关行政处罚程序规定》(1997年2月13日司法部令第51号)第三十三条;

其他责任详见“共性责任”部分。

1.电话投诉:县政府热线0878-12345;县纪委县监察委0878-12388;县政务服务局0878-7711961;双柏县纪委、监委派驻县司法局纪检监察组0878-7711516。 2.信函投诉:双柏县纪委、监委派驻县司法局纪检监察组,通讯地址:双柏县妥甸镇光明路26号双柏县司法局业务楼五楼。邮编:675100;电子邮箱:zfbjjz2020@126.com。

基层法律服务所对司法行政机关所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可以自知道该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申请楚雄州司法局予以撤销,或是向双柏县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复议,也可以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作出该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5

双柏县司法局

对基层法律服务所以贬损他人、抬高自己、虚假承诺或者支付介绍费等不正当手段争揽业务的处罚

部门规章:《基层法律服务所管理办法》(司法部令第59号)第四十二条:“基层法律服务所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住所地县级司法行政机关予以警告;有违法所得的,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没收违法所得,并由地级司法行政机关处以违法所得三倍以下的罚款,但罚款数额最高不得超过三万元:

(3)以贬损他人、抬高自己、虚假承诺或者支付介绍费等不正当手段争揽业务的;

l.案前审查:对案件来源进行立案前审查,确认其是否符合立案条件;

2.立案:对初步判定有违法行为的单位,填写《立案审批表》,报领导审批;

3.调查取证:展开调查和取证,填写《调查笔录》,并请被调查人签名(在调查取证时,应由 2 名以上执法人员参加,并向当事人出示有效的行政执法证件);

4.告知并听取意见:向当事人告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其所享有的权利,允许当事人的陈述和辩解.对给予停业整顿、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还应在作出处罚决定前告知单位,报领导审批.处罚决定作出后,填写《行政处罚决定书》,加盖印章。对已构成犯罪的,还应移送司法机关;

5.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

6.执行:对拒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填写《强制执行申请书》,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7.结案:填写 《 结案报告 》、立卷归档;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上级司法行政机关认为下级司法行政机关在核准登记、年度检查和行政处罚工作中有错误或者不当的,应当及时责令其纠正;对司法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不履行管理职责或者非法侵犯基层法律服务所合法权益的,应当追究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的行政责任。(《基层法律服务所管理办法》第48条)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应尽义务,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不允许当事人行使合法权利的;

2.办案中故意歪曲事实、曲解法律的;

3.严重违反处罚程序,导致处罚错误的;

4.办案中收取当事人财物的;

5.故意包庇应予追究刑事责任的当事人,不移交司法机关处理的;

6.应当给予行政处分的其他行为;

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部门规章:《基层法律服务所管理办法》(司法部令第59号)第四十八条;

《司法行政机关行政处罚程序规定》(1997年2月13日司法部令第51号)第三十三条;

其他责任详见“共性责任”部分。

1.电话投诉:县政府热线0878-12345;县纪委县监察委0878-12388;县政务服务局0878-7711961;双柏县纪委、监委派驻县司法局纪检监察组0878-7711516。 2.信函投诉:双柏县纪委、监委派驻县司法局纪检监察组,通讯地址:双柏县妥甸镇光明路26号双柏县司法局业务楼五楼。邮编:675100;电子邮箱:zfbjjz2020@126.com。

基层法律服务所对司法行政机关所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可以自知道该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申请楚雄州司法局予以撤销,或是向双柏县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复议,也可以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作出该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6

双柏县司法局

对基层法律服务所伪造、涂改、抵押、出租、出借本所执业证书的处罚

部门规章:《基层法律服务所管理办法》(司法部令第59号)第四十二条:“基层法律服务所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住所地县级司法行政机关予以警告;有违法所得的,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没收违法所得,并由地级司法行政机关处以违法所得三倍以下的罚款,但罚款数额最高不得超过三万元:

(4)伪造、涂改、抵押、出租、出借本所执业证书的;

l.案前审查:对案件来源进行立案前审查,确认其是否符合立案条件;

2.立案:对初步判定有违法行为的单位,填写《立案审批表》,报领导审批;

3.调查取证:展开调查和取证,填写《调查笔录》,并请被调查人签名(在调查取证时,应由 2 名以上执法人员参加,并向当事人出示有效的行政执法证件);

4.告知并听取意见:向当事人告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其所享有的权利,允许当事人的陈述和辩解.对给予停业整顿、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还应在作出处罚决定前告知单位,报领导审批.处罚决定作出后,填写《行政处罚决定书》,加盖印章。对已构成犯罪的,还应移送司法机关;

5.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

6.执行:对拒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填写《强制执行申请书》,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7.结案:填写 《 结案报告 》、立卷归档;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上级司法行政机关认为下级司法行政机关在核准登记、年度检查和行政处罚工作中有错误或者不当的,应当及时责令其纠正;对司法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不履行管理职责或者非法侵犯基层法律服务所合法权益的,应当追究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的行政责任。(《基层法律服务所管理办法》第48条)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应尽义务,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不允许当事人行使合法权利的;

2.办案中故意歪曲事实、曲解法律的;

3.严重违反处罚程序,导致处罚错误的;

4.办案中收取当事人财物的;

5.故意包庇应予追究刑事责任的当事人,不移交司法机关处理的;

6.应当给予行政处分的其他行为;

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部门规章:《基层法律服务所管理办法》(司法部令第59号)第四十八条;

《司法行政机关行政处罚程序规定》(1997年2月13日司法部令第51号)第三十三条;

其他责任详见“共性责任”部分。

1.电话投诉:县政府热线0878-12345;县纪委县监察委0878-12388;县政务服务局0878-7711961;双柏县纪委、监委派驻县司法局纪检监察组0878-7711516。 2.信函投诉:双柏县纪委、监委派驻县司法局纪检监察组,通讯地址:双柏县妥甸镇光明路26号双柏县司法局业务楼五楼。邮编:675100;电子邮箱:zfbjjz2020@126.com。

基层法律服务所对司法行政机关所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可以自知道该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申请楚雄州司法局予以撤销,或是向双柏县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复议,也可以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作出该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7

双柏县司法局

对基层法律服务所未经核准登记变更本所名称、法定代表人、执业场所和章程,擅自分立、合并或者设立业务接待站(点)的处罚

部门规章:《基层法律服务所管理办法》(司法部令第59号)第四十二条:“基层法律服务所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住所地县级司法行政机关予以警告;有违法所得的,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没收违法所得,并由地级司法行政机关处以违法所得三倍以下的罚款,但罚款数额最高不得超过三万元:

(5)未经核准登记变更本所名称、法定代表人、执业场所和章程,擅自分立、合并或者设立业务接待站(点)的;

l.案前审查:对案件来源进行立案前审查,确认其是否符合立案条件;

2.立案:对初步判定有违法行为的单位,填写《立案审批表》,报领导审批;

3.调查取证:展开调查和取证,填写《调查笔录》,并请被调查人签名(在调查取证时,应由 2 名以上执法人员参加,并向当事人出示有效的行政执法证件);

4.告知并听取意见:向当事人告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其所享有的权利,允许当事人的陈述和辩解.对给予停业整顿、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还应在作出处罚决定前告知单位,报领导审批.处罚决定作出后,填写《行政处罚决定书》,加盖印章。对已构成犯罪的,还应移送司法机关;

5.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

6.执行:对拒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填写《强制执行申请书》,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7.结案:填写 《 结案报告 》、立卷归档;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上级司法行政机关认为下级司法行政机关在核准登记、年度检查和行政处罚工作中有错误或者不当的,应当及时责令其纠正;对司法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不履行管理职责或者非法侵犯基层法律服务所合法权益的,应当追究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的行政责任。(《基层法律服务所管理办法》第48条)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应尽义务,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不允许当事人行使合法权利的;

2.办案中故意歪曲事实、曲解法律的;

3.严重违反处罚程序,导致处罚错误的;

4.办案中收取当事人财物的;

5.故意包庇应予追究刑事责任的当事人,不移交司法机关处理的;

6.应当给予行政处分的其他行为;

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部门规章:《基层法律服务所管理办法》(司法部令第59号)第四十八条;

《司法行政机关行政处罚程序规定》(1997年2月13日司法部令第51号)第三十三条;

其他责任详见“共性责任”部分。

1.电话投诉:县政府热线0878-12345;县纪委县监察委0878-12388;县政务服务局0878-7711961;双柏县纪委、监委派驻县司法局纪检监察组0878-7711516。 2.信函投诉:双柏县纪委、监委派驻县司法局纪检监察组,通讯地址:双柏县妥甸镇光明路26号双柏县司法局业务楼五楼。邮编:675100;电子邮箱:zfbjjz2020@126.com。

基层法律服务所对司法行政机关所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可以自知道该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申请楚雄州司法局予以撤销,或是向双柏县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复议,也可以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作出该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8

双柏县司法局

对基层法律服务所不按规定接受年度检查,采用弄虚作假手段骗取通过年度检查的处罚

部门规章:《基层法律服务所管理办法》(司法部令第59号)第四十二条:“基层法律服务所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住所地县级司法行政机关予以警告;有违法所得的,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没收违法所得,并由地级司法行政机关处以违法所得三倍以下的罚款,但罚款数额最高不得超过三万元:

(6)不按规定接受年度检查,采用弄虚作假手段骗取通过年度检查的;

l.案前审查:对案件来源进行立案前审查,确认其是否符合立案条件;

2.立案:对初步判定有违法行为的单位,填写《立案审批表》,报领导审批;

3.调查取证:展开调查和取证,填写《调查笔录》,并请被调查人签名(在调查取证时,应由 2 名以上执法人员参加,并向当事人出示有效的行政执法证件);

4.告知并听取意见:向当事人告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其所享有的权利,允许当事人的陈述和辩解.对给予停业整顿、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还应在作出处罚决定前告知单位,报领导审批.处罚决定作出后,填写《行政处罚决定书》,加盖印章。对已构成犯罪的,还应移送司法机关;

5.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

6.执行:对拒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填写《强制执行申请书》,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7.结案:填写 《 结案报告 》、立卷归档;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上级司法行政机关认为下级司法行政机关在核准登记、年度检查和行政处罚工作中有错误或者不当的,应当及时责令其纠正;对司法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不履行管理职责或者非法侵犯基层法律服务所合法权益的,应当追究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的行政责任。(《基层法律服务所管理办法》第48条)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应尽义务,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不允许当事人行使合法权利的;

2.办案中故意歪曲事实、曲解法律的;

3.严重违反处罚程序,导致处罚错误的;

4.办案中收取当事人财物的;

5.故意包庇应予追究刑事责任的当事人,不移交司法机关处理的;

6.应当给予行政处分的其他行为;

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部门规章:《基层法律服务所管理办法》(司法部令第59号)第四十八条;

《司法行政机关行政处罚程序规定》(1997年2月13日司法部令第51号)第三十三条;

其他责任详见“共性责任”部分。

1.电话投诉:县政府热线0878-12345;县纪委县监察委0878-12388;县政务服务局0878-7711961;双柏县纪委、监委派驻县司法局纪检监察组0878-7711516。 2.信函投诉:双柏县纪委、监委派驻县司法局纪检监察组,通讯地址:双柏县妥甸镇光明路26号双柏县司法局业务楼五楼。邮编:675100;电子邮箱:zfbjjz2020@126.com。

基层法律服务所对司法行政机关所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可以自知道该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申请楚雄州司法局予以撤销,或是向双柏县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复议,也可以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作出该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9

双柏县司法局

对基层法律服务所违反财务管理规定,私分、挪用或者以其他方式非法处置本所资产的处罚

部门规章:《基层法律服务所管理办法》(司法部令第59号)第四十二条:“基层法律服务所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住所地县级司法行政机关予以警告;有违法所得的,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没收违法所得,并由地级司法行政机关处以违法所得三倍以下的罚款,但罚款数额最高不得超过三万元:

(7)违反财务管理规定,私分、挪用或者以其他方式非法处置本所资产的;

l.案前审查:对案件来源进行立案前审查,确认其是否符合立案条件;

2.立案:对初步判定有违法行为的单位,填写《立案审批表》,报领导审批;

3.调查取证:展开调查和取证,填写《调查笔录》,并请被调查人签名(在调查取证时,应由 2 名以上执法人员参加,并向当事人出示有效的行政执法证件);

4.告知并听取意见:向当事人告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其所享有的权利,允许当事人的陈述和辩解.对给予停业整顿、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还应在作出处罚决定前告知单位,报领导审批.处罚决定作出后,填写《行政处罚决定书》,加盖印章。对已构成犯罪的,还应移送司法机关;

5.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

6.执行:对拒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填写《强制执行申请书》,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7.结案:填写 《 结案报告 》、立卷归档;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上级司法行政机关认为下级司法行政机关在核准登记、年度检查和行政处罚工作中有错误或者不当的,应当及时责令其纠正;对司法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不履行管理职责或者非法侵犯基层法律服务所合法权益的,应当追究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的行政责任。(《基层法律服务所管理办法》第48条)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应尽义务,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不允许当事人行使合法权利的;

2.办案中故意歪曲事实、曲解法律的;

3.严重违反处罚程序,导致处罚错误的;

4.办案中收取当事人财物的;

5.故意包庇应予追究刑事责任的当事人,不移交司法机关处理的;

6.应当给予行政处分的其他行为;

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部门规章:《基层法律服务所管理办法》(司法部令第59号)第四十八条;

《司法行政机关行政处罚程序规定》(1997年2月13日司法部令第51号)第三十三条;

其他责任详见“共性责任”部分。

1.电话投诉:县政府热线0878-12345;县纪委县监察委0878-12388;县政务服务局0878-7711961;双柏县纪委、监委派驻县司法局纪检监察组0878-7711516。 2.信函投诉:双柏县纪委、监委派驻县司法局纪检监察组,通讯地址:双柏县妥甸镇光明路26号双柏县司法局业务楼五楼。邮编:675100;电子邮箱:zfbjjz2020@126.com。

基层法律服务所对司法行政机关所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可以自知道该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申请楚雄州司法局予以撤销,或是向双柏县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复议,也可以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作出该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30

双柏县司法局

对基层法律服务所聘用不具备执业资格的人员以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名义承办业务的处罚

部门规章:《基层法律服务所管理办法》(2000年3月30日司法部令第59号公布,根据2017年12月25日司法部令第137号修订)第四十二条:“基层法律服务所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住所地县级司法行政机关予以警告;有违法所得的,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没收违法所得,并由地级司法行政机关处以违法所得三倍以下的罚款,但罚款数额最高不得超过三万元:

(8)聘用不具备执业资格的人员以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名义承办业务的;

l.案前审查:对案件来源进行立案前审查,确认其是否符合立案条件;

2.立案:对初步判定有违法行为的单位,填写《立案审批表》,报领导审批;

3.调查取证:展开调查和取证,填写《调查笔录》,并请被调查人签名(在调查取证时,应由 2 名以上执法人员参加,并向当事人出示有效的行政执法证件);

4.告知并听取意见:向当事人告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其所享有的权利,允许当事人的陈述和辩解.对给予停业整顿、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还应在作出处罚决定前告知单位,报领导审批.处罚决定作出后,填写《行政处罚决定书》,加盖印章。对已构成犯罪的,还应移送司法机关;

5.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

6.执行:对拒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填写《强制执行申请书》,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7.结案:填写 《 结案报告 》、立卷归档;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上级司法行政机关认为下级司法行政机关在核准登记、年度检查和行政处罚工作中有错误或者不当的,应当及时责令其纠正;对司法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不履行管理职责或者非法侵犯基层法律服务所合法权益的,应当追究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的行政责任。(《基层法律服务所管理办法》第48条)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应尽义务,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不允许当事人行使合法权利的;

2.办案中故意歪曲事实、曲解法律的;

3.严重违反处罚程序,导致处罚错误的;

4.办案中收取当事人财物的;

5.故意包庇应予追究刑事责任的当事人,不移交司法机关处理的;

6.应当给予行政处分的其他行为;

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部门规章:《基层法律服务所管理办法》(司法部令第59号)第四十八条;

《司法行政机关行政处罚程序规定》(1997年2月13日司法部令第51号)第三十三条;

其他责任详见“共性责任”部分。

1.电话投诉:县政府热线0878-12345;县纪委县监察委0878-12388;县政务服务局0878-7711961;双柏县纪委、监委派驻县司法局纪检监察组0878-7711516。 2.信函投诉:双柏县纪委、监委派驻县司法局纪检监察组,通讯地址:双柏县妥甸镇光明路26号双柏县司法局业务楼五楼。邮编:675100;电子邮箱:zfbjjz2020@126.com。

基层法律服务所对司法行政机关所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可以自知道该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申请楚雄州司法局予以撤销,或是向双柏县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复议,也可以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作出该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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双柏县司法局

对基层法律服务所放纵、包庇本所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的违法违纪行为的处罚

部门规章:《基层法律服务所管理办法》(司法部令第59号)第四十二条:“基层法律服务所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住所地县级司法行政机关予以警告;有违法所得的,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没收违法所得,并由地级司法行政机关处以违法所得三倍以下的罚款,但罚款数额最高不得超过三万元:

(9)放纵、包庇本所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的违法违纪行为的;

l.案前审查:对案件来源进行立案前审查,确认其是否符合立案条件;

2.立案:对初步判定有违法行为的单位,填写《立案审批表》,报领导审批;

3.调查取证:展开调查和取证,填写《调查笔录》,并请被调查人签名(在调查取证时,应由 2 名以上执法人员参加,并向当事人出示有效的行政执法证件);

4.告知并听取意见:向当事人告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其所享有的权利,允许当事人的陈述和辩解.对给予停业整顿、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还应在作出处罚决定前告知单位,报领导审批.处罚决定作出后,填写《行政处罚决定书》,加盖印章。对已构成犯罪的,还应移送司法机关;

5.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

6.执行:对拒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填写《强制执行申请书》,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7.结案:填写 《 结案报告 》、立卷归档;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上级司法行政机关认为下级司法行政机关在核准登记、年度检查和行政处罚工作中有错误或者不当的,应当及时责令其纠正;对司法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不履行管理职责或者非法侵犯基层法律服务所合法权益的,应当追究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的行政责任。(《基层法律服务所管理办法》第48条)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应尽义务,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不允许当事人行使合法权利的;

2.办案中故意歪曲事实、曲解法律的;

3.严重违反处罚程序,导致处罚错误的;

4.办案中收取当事人财物的;

5.故意包庇应予追究刑事责任的当事人,不移交司法机关处理的;

6.应当给予行政处分的其他行为;

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部门规章:《基层法律服务所管理办法》(司法部令第59号)第四十八条;

《司法行政机关行政处罚程序规定》(1997年2月13日司法部令第51号)第三十三条;

其他责任详见“共性责任”部分。

1.电话投诉:县政府热线0878-12345;县纪委县监察委0878-12388;县政务服务局0878-7711961;双柏县纪委、监委派驻县司法局纪检监察组0878-7711516。 2.信函投诉:双柏县纪委、监委派驻县司法局纪检监察组,通讯地址:双柏县妥甸镇光明路26号双柏县司法局业务楼五楼。邮编:675100;电子邮箱:zfbjjz2020@126.com。

基层法律服务所对司法行政机关所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可以自知道该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申请楚雄州司法局予以撤销,或是向双柏县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复议,也可以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作出该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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双柏县司法局

对基层法律服务所内部管理混乱,导致无法正常开展业务的处罚

部门规章:《基层法律服务所管理办法》(司法部令第59号)第四十二条:“基层法律服务所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住所地县级司法行政机关予以警告;有违法所得的,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没收违法所得,并由地级司法行政机关处以违法所得三倍以下的罚款,但罚款数额最高不得超过三万元:

(10)内部管理混乱,导致无法正常开展业务的;

l.案前审查:对案件来源进行立案前审查,确认其是否符合立案条件;

2.立案:对初步判定有违法行为的单位,填写《立案审批表》,报领导审批;

3.调查取证:展开调查和取证,填写《调查笔录》,并请被调查人签名(在调查取证时,应由 2 名以上执法人员参加,并向当事人出示有效的行政执法证件);

4.告知并听取意见:向当事人告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其所享有的权利,允许当事人的陈述和辩解.对给予停业整顿、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还应在作出处罚决定前告知单位,报领导审批.处罚决定作出后,填写《行政处罚决定书》,加盖印章。对已构成犯罪的,还应移送司法机关;

5.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

6.执行:对拒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填写《强制执行申请书》,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7.结案:填写 《 结案报告 》、立卷归档;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上级司法行政机关认为下级司法行政机关在核准登记、年度检查和行政处罚工作中有错误或者不当的,应当及时责令其纠正;对司法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不履行管理职责或者非法侵犯基层法律服务所合法权益的,应当追究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的行政责任。(《基层法律服务所管理办法》第48条)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应尽义务,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不允许当事人行使合法权利的;

2.办案中故意歪曲事实、曲解法律的;

3.严重违反处罚程序,导致处罚错误的;

4.办案中收取当事人财物的;

5.故意包庇应予追究刑事责任的当事人,不移交司法机关处理的;

6.应当给予行政处分的其他行为;

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部门规章:《基层法律服务所管理办法》(司法部令第59号)第四十八条;

《司法行政机关行政处罚程序规定》(1997年2月13日司法部令第51号)第三十三条;

其他责任详见“共性责任”部分。

1.电话投诉:县政府热线0878-12345;县纪委县监察委0878-12388;县政务服务局0878-7711961;双柏县纪委、监委派驻县司法局纪检监察组0878-7711516。 2.信函投诉:双柏县纪委、监委派驻县司法局纪检监察组,通讯地址:双柏县妥甸镇光明路26号双柏县司法局业务楼五楼。邮编:675100;电子邮箱:zfbjjz2020@126.com。

基层法律服务所对司法行政机关所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可以自知道该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申请楚雄州司法局予以撤销,或是向双柏县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复议,也可以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作出该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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